钦州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出击,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确实是我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我失职失责了。诫勉谈话对我来说是规诫也是勉励,今后工作中更要尽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今年6月,钦南区某镇镇长因没有及时发现辖区非法土法炼铝厂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失职失责、监管缺失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时,该同志作出上述表态。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1114人次。其中,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为698人次、345人次、52人次、19人次,分别占处置总人数的62.6%、31%、4.7%、1.7%。
钦州市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市委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规范和推动各级党组织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全面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制度,采取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五类谈话,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出击,使谈话对象在破纪之初就受到深刻警醒,严防小错酿成大祸。同时,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情况,须在所在单位的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进行报告,纳入年度考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是‘严管’更是‘厚爱’。”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执纪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