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钦北区纪委监委会议室传来阵阵诵读声。
6月29日,钦北区纪委监委组织各室(中心)、派驻(出)机构、区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共70多人,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执法履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