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章查处了一起党政干部送钱给非国家公职人员,假借非国家公职人员与主管组织、人事领导的关系向其进行买官或谋求人事调动的案件。
2004年8月至12月,个体矿业主刘某听说该县于近期要进行一次人事调整,于是谎称自己与县委主要领导关系亲密,只要他人愿出适当的“活动经费”,便能与其买通领导,在人事调整时加官进爵或调整工作岗位,其中有政府办督查员,乡镇党委副书记、乡镇医院院长、副院长等人先后共筹资30余万元送与刘某,请刘某出面协调与该县委领导的关系,以求在人事变动中提拔重用或交换工作岗位。不料消息败露,被人举报,纪委监察局联合公安局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了拘留和“双规”,几人买官未果,还分别得到了纪律组织处分。
当前,这种假借第三者向领导进行“行贿”的买官行为,已成为了买官卖官的一种主要手段,也是官商结合,联合作案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种行为较之党政干部内部直接进行的行贿受贿买官卖官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财物买官方与卖官受贿方不直接进行交往和接触,也无直接的金钱往来,既可逃避组织、同事和群众的监督,又可逃避经济、财务的监督,其行为更不易被人觉察和引人注意;二是调查取证更具复杂性,由于实际买官方和实际受贿者之间并无直接的金钱和物资交易,而是通过第三者来得以实现,所以调查时不但要取得实际买官与实际受贿者之间交易的证据,更要取得“第三者”即交易者与这二人的买卖关系证据,只要三者任何一方拒供,案件便很难突破;三是量纪定性更具模糊性,由于买官者只将财物送给了“第三者”,并未直接交给卖官的领导,而第三者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即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之定义客体条件不符,所以对买官方错误行为定性很困难,惩处处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治理这种行为,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要围绕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娱乐圈和社交圈,创新方式,拓宽渠道,提高监督实效,严格预防官商勾结,搞各种形式的暗箱交易。二是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进人事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杜绝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家长制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让有能力的干部不用买,使无能力的干部买不着。三是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要加强案件查处,凡为人事调动行贿受贿、买官卖官者,一律坚持定性从严、量刑从重的原则,加大惩治力度,不仅要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更要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加大对为他人人事调动、升迁从事中介,充当“托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惩处,增大买官卖官的成本,使其不敢为、不愿为。